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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22100/2015-010526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5-06-29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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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效性 长期公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词

邵阳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和费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组织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费金征收的有关征收管理制度

组织制定有关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有关制度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2

参与研究全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参与全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从税收角度提出建议

 

政府及部门出台的各类涉税政策文件提出建议

承办委、政府和省、市局布置的税收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课题研究

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收工作的调查研究 

3

承担组织实施全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金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编制中长期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全地方税收征管的中长期战略规划

 

拟订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监督落实

组织开展税收收入预测和收入质量评价工作

负责地方税种的税源管理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纳税评估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征管状况监控

负责指导全地方税收风险防控

负责全地税票证保管、运输、缴销、领发等管理工作

负责全地税系统票证真伪鉴定

负责有关费金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有关费金的征收管理

组织实施有关费金的日常评估办法

指导有关费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

编制全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综合性方案并指导全征管改革工作

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费金征管的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4

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指导和组织监督检查全地税系统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5

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

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

 

协调全县地税系统的新闻宣传事宜,规划、组织、协调系统的“税收宣传月”活动

 

实施纳税服务制度规范,开办纳税人学堂,提供12366热线等服务

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6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

 

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制定全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

7

负责编报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负责编报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

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8

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金税工程建设

制定全地税征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建设

 

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全地税系统征管信息化工作

负责实施省级数据“大集中”工程

拟订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

组织实施本系统金税工程建设

会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部门信息交换

9

负责地方税收征收的稽查。监督检查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协调全地税大要案的查处

制定全地方税收征收稽查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监督检查全地方税收征收、稽查制度落实情况

负责组织实施全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企业检查和专项整治

负责交办督办上级布置的专案稽查案件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地税重大涉税案件查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地税发票打假工作的专项检查和整治

负责全涉税检举事项的受理及交办、督办工作

会同国税、公安等部门开展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由局直接实施稽查案件的查处工作

10

对县局及内设单位的管理

制定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工作制度

 

制定本系统目标责任制规程以及实施考核

负责本系统税务经费的收支管理

制定本系统干部人事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负责本系统干部的任免、调配、轮岗、交流、考察、考核、监督等工作

负责本系统公务员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本系统执法效能监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11

承办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税务登记

地税局

负责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变更、扣缴登记、换验证、注销等);积极探索“三证合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1号)

某纳税企业取得质监部门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国税局和地税局通过三方信息平台取得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相关内容(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及其证件号码等)后办理税务登记,赋予该纳税人同一税务代码。

工商局

负责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负责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2

契税征收管理

地税局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某行政相对人购买房屋,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证时,由房管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房产证的必要条件。某纳税人受让土地,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国土证时,由国土部门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缴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国土证的必要条件。

建设局

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负责按月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3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地税局

各级地税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住建局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国土资源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4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地税局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某企业因发展需要占用耕地,国土部门在通知该企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同时通知当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国土部门再办理相关农转用手续。

国土资源局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5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地税局

负责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指导有关费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42号)

 

人社局

负责牵头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社会保险费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6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

地税局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所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2、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

某地税机关在对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成本偏高,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获取假发票,虚增经营成本,该公司是一制售假发票窝点。地税部门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其制售假发票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地税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张某持某超市卡消费,消费过程中发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应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发票是虚假发票的应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应向商务部门投诉。 

商务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查处涉卡违法犯罪案件

工商局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提示

8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地税局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建设局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中发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个别项目未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即开工建设;2、部分在建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未按时拨付。检查组作出如下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进行项目建设情况转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现场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复查,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和执法建议书,责成当地建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对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情况转交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建设局

监督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优考核;指导全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

发改委

指导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工作

国土资源局

负责制定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全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民政局

指导全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

审计局

负责对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物价局

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国资委

督促指导全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农业委

督促指导全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

林业局

督促指导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监察局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县地税局主要负责对县局内设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负责查处辖区内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县内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书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地税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需要组织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并责其报告纠正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局内设单位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地税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内设单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地税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

 

为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改革,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现就加强取消和下放税收优惠行政审批项目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局所属的基层税务分局(管理组)。

2.监督检查方式

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后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复核和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1)复核。复核原则上采取案头复核的方式。县局根据辖区内主要业务类型、基层税务分局(管理组)人力资源情况等因素,可以对需要下户核实的事项、额度进行细化、明确。对按照规定进行案头复核后仍然存在疑点无法排除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实地核查的事项,必须实地核查。

(2)抽查。县地税局加强对取消和下放事项的指导和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

3.监督检查内容

(1)复核检查的内容:一是纳税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三是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四是资料中数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五是地税机关认为需复核的其他事项。

(2)抽查的重点内容:一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二是纳税人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无按规定上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是否按变化了的条件重新审核。三是减免税、费、基金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基金。四是纳税人是否有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五是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按规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情况。六是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4.监督检查程序

(1)复核程序。县局审批部门及基层税务分局(管理组)对税收优惠项目,通过后续审核监管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复核的流程环节、权限、时限继续按照现行有效的各项文件规定执行。有终审权限的岗位完成终审工作后,结束审核监管程序。基层税务分局(管理组)要合理设置受理和复核专职人员,形成取消和下放事项从受理到复核的规范流程;对复核流程中各项职责(复核要求、复核方式、复核标准、纠错责任等)进行明晰;对复核环节的时间节点依据不同的事项进行设置。

(2)抽查程序。县局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地对取消和下放事项进行抽查。

5.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复核情况,分别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原处理的意见,并视需要启动纠错作废流程。

如抽查有问题,启动纠错作废流程。同时,根据《公务员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主要内容

(1)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项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对逾期申报、发票违章等日常税收执法中最常用处罚项目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幅度内进行细化、量化,从制度上压缩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对税收征管实践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基准。

(2)完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定。建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集体讨论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的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案件要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职能分离;对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等四种情形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3)坚持处罚规定、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应当对外公开,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执行基准》,作为全县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规范。

3.有关措施

(1)县地税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上报调整和完善意见。

(2)县地税局在省局市公布的基准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及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细化、量化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基准,并组织实施。

(3)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复查制度、评查制度、专项督查制度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处罚裁量权规定的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四)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承办由县地税局稽查局。

县地税局稽查局承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1)县委、县政府、市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2)县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3)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基层税务分局(管理组)经初查发现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案件;抗税案件;非法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倒卖、盗窃发票50份以上(或税收通用完税证10份以上)的。

(5)办理涉及跨区区域的重大案件或者查处遇到阻力的案件,可以报请市局。

(6)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市局。

(7)县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2.监督检查内容

县地税局稽查局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依法查证事实,并及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是否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对需要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局应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主要包括承办案件的时限和工作要求等,经县局领导审批或者授权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实施。

对因督办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督办的,督办机关可以撤销督办。

地税稽查局应当在接到督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立案,在10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查处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

地税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要求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每30日向督办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地税稽查局应当严格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对督办案件实施检查和审理,并报请案件审理组集体审理。稽查局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结果,做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报案件审理组领导审核,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

案件审理组审查认为稽查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拟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依据错误的,可发出《重大税务违法督办案件退查补正通知书》,通知稽查局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检查。

稽查局应当在督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4.监督检查措施

督办机关应当指导、协调督办案件查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者参与办案,随时了解案件查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问题。

稽查局应当确定督办案件的承办负责人和责任人员。承办负责人应当及时跟踪监控案件查处过程,根据案件查处进度、处理结果和督促检查情况,向稽查局领导报告督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案情重大或者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重要案件,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领导报告查处情况。

5.监督检查处理

查处督办案件实行工作责任制。县局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稽查的领导承担监管责任;稽查局局长承担执行责任;稽查局分管案件的副局长和具体承办的负责人以及承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督办案件重要线索、证据不及时调查收集,或者故意隐瞒案情,转移、藏匿、毁灭证据,或者因工作懈怠、泄露案情致使相关证据被转移、藏匿、毁灭,或者相关财产被转移、藏匿,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承办机关及承办人员和协办机关及协办人员在查处督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表彰;承办、协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纳税人;或者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有税收违法情况,检查是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

(2)对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在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情形解除后,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纳税信用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评定期内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确认并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二是对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在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情形解除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正常评价流程处理。

4.监督检查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5.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3)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4)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A级纳税人相应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税收宣传

运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平台,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同时,着力宣传我县地税系统便民办税等有关举措,以满足公众税收知情知晓权,方便群众办税

办公室

0739-6824544

2

税收政策咨询日

每年4月举办一次税收政策咨询日活动,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了解需求和意见,解决涉税疑难问题

办税服务厅

0739-6835981

3

纳税人学堂

县局建立纳税人学堂,搭建税企沟通新平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知识培训及税法宣传,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办税服务厅

0739-6835981

4

“12366”

服务热线

为纳税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意见建议收集反馈、投诉举报受理指引、财税信息查询等多元化服务的综合性财税服务

办税服务厅

0739-6835981

5

税收票证管理

为纳税人缴税提供完税凭证、税票开具、业务咨询和办事指南等

收入规划核算科

0739-6825006

【录入人: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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