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22100/2015-010464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5-06-29 | 服务对象 | |
发布单位 | 文件编号 | ||
信息有效性 | 长期公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词 |
邵阳县地方海事处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共1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意见 |
备注 |
1 |
船舶及船用品检验 (01、船舶营运检验 02、船舶初次检验 03、船舶图纸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全文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全文 |
市海事(船舶检验局) |
保留 |
|
2 |
船舶国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1991年颁发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
县地方海事局 |
增加 |
|
3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1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2)625号全文 |
县地方海事局 |
增加 |
|
4 |
船舶所有权登记(01所有权登记02光船租赁登记03船舶变更登记04船舶抵押权登记05船舶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1991年颁发第二条(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
县地方海事局 |
增加 |
|
5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
县地方海事局 |
保留 |
|
6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审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九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批准立项前依法申请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一条港口所在地的港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港口所在地的港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深水岸线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按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
县海事(航务管理处) |
保留 |
|
7 |
经营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许可、变水路运输经营范围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
县海事(航务管理处) |
保留 |
|
8 |
经营船舶管理业和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县海事(航务管理处) |
保留 |
|
9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核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14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县海事(航务管理处) |
保留 |
|
10 |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
县海事(航务管理处) |
保留 |
|
11 |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县海事(航务管理处) |
保留 |
|